2007年5月8日星期二

身體控制

身體控制
http://www3.nccu.edu.tw/~yfko/page3-2004-2-19.htm

撰文/政治大學新聞研究所碩士班 施伯燁

Discipline and punish : The birth of the prison 規訓與懲罰

第一章 統一的懲罰
第二章 懲罰的溫和方式

壹、前言

(一)懲罰的概念
「刑罰應有章可循,依罪量刑,死刑只應用於殺人犯,違反人道的酷刑應予廢除。」就權力方面而言,公開處決暴露了它的專橫、暴虐、報復心以及「用懲罰取樂的殘忍」。

武裝的司法淫威與受威脅的民眾的憤怒是相互交織的。這種聯繫包含著專制權力的基本機制之一:劊子手是君主與民眾之間的齒輪。暴政面對著叛亂,二者互為因果。因此,刑事司法不應該報復,而只是應該給予懲罰。懲罰必須以「人道」作為「尺度」。

(二)「仁慈」觀的起源和早期狀況

十七世紀的罪犯是「保經苦難的人,因飢寒交迫而容易衝動的季節性罪犯」。十八世紀的罪犯則是處於社會邊緣的「詭計多端」的罪犯。一種普遍的潮流使犯罪從攻擊人身轉移到在某種程度上直接攫取財物,以「群眾性犯罪」轉向「邊際犯罪」。


傅柯從歷史中找出三種具有代表性的懲罰方式,來考察這種關係的發展。進而徹底批判權力的濫用。

貳、第一階段:殘忍公開的拷打刑罰
第一種舊時代刑罰方式是殘忍而公開的拷打。它不過是統治者為了維持統治權力的完整而表現的「政治儀式」。這個時期,統治者與人民之間的關係是緊張而對立,傳統司法體制的問題權力,導致反抗力量的產生。

(一)傳統司法體制的問題

1.司法體制不統一
(1)化公為私:法官職位被出售;它們具有商業價值,因此司法就變得很麻煩了。
(2)權力混淆:根據法律主持正義和做出判決的權力,與創造法律本身的權力混淆。
(3)存在特權。

2.多種法律制度之間不一致、重疊與衝突。
例如貴族的法律制度、國王的法律制度、初等法院等的重疊與衝突。這種現象是由於風俗習慣和司法程序的差異、機構職責之間的衝突,以及王權的干預所造成的。

(1)下層司法機構權力太大,在沒有足夠監督的情況下進行武斷判決。
(2)檢查機構的權力太大,幾乎擁有無限制的調查手段。
(3)國王的權力太大,他能夠中止法庭的司法活動,改變判決,撤銷地方法官職務。

司法權力功能的失調,與中央的權力-君主的「無上權力」有關。這種無上權力將懲罰視為君主個人權力。由於國王為了籌集資金而將出售「屬於」他的司法職位的權利據為己有,他就與那些司法官員發生衝突;因不斷的設置新的職位,就使爭權奪利的衝突增加;由於對他的「官員」行使直接的權力,授予他們幾乎是獨端專行的權力,使司法官員內部的衝突愈激烈。

(二)要求建立新的懲罰權力體制

第一階段的懲罰,是司法集軟弱和暴虐於一身,既耀武揚威又漏洞百出。改革批判的矛頭尤其指向這種混合體的本原,及君主的「無上權力」。改革運動的真正目標,是建立一種新的懲罰權力「體制」。

刑法的改革應該被解讀唯一種重新安排懲罰權力的策略。審判權力不應受君權直接活動的影響,不應鉅有任何立法權利,應該超脫於財產關係,只具有審判功能,但能充分行使本身的權力。

參、第二階段:人成為孤立的客體

直到十八世紀,人道主義改革家反對殘酷的暴行和過度的暴力,主張死刑只加諸殺人犯,其餘則按罪情的輕重處以適當的刑罰,懲罰的方式才真正轉變到第二個階段。

基本上,他們的立論根據是「社會契約說」,認為犯罪是毀約的行為,是侵犯社會整體,因而對犯罪者制裁、懲罰乃成為一種「社會責任」。

(一) 懲罰概念
1. 人道原則
嚴刑拷打的手段,未必能達到懲罰犯罪者的目的。刑罰應該是「人道的」原則,同時包含一種「計算」原則-這種肉體、想像、痛苦、應受尊重心態,實際上不是應受懲罰的罪犯的,而是那些加入契約的,有權對罪犯行使集體權力的人的。
「刑罰與犯罪性質的對應程度是由破壞契約對社會秩序所造成的影響決定的。」舊制度的懲戒機制,在使用公開酷刑和處決的刑罰中,懲戒是對犯罪的回答。它通過一種二位一體的現象,既展示了罪行,同時又展示了制服罪行的君主權力。

2. 靈魂的改造與社會的道德化
新制度的懲戒不再是一種展示儀式,而是一種表示障礙的符號。因為人道主義改革家認為,懲罰的目的有兩個,一是「靈魂的改造(the reform of souls)」,二是「社會的道德化(the moralization of society)」,酷刑並不保證獲得這兩個目的,反倒容易逼使罪犯更加墮落和極端,對社會整體效益和道德上作用毫無助益。因此,他們主張以公共勞動的方式,以帶罪勞役的實際營生活動,來使罪犯對實際的社會公益有正面的經濟貢獻。

3. 量刑適則
這般的改造與轉化過程,本質上就要將人個體化、特殊化、客觀化,使「人」變成「客體」、乃至「孤立的客體」,以配合愈形精密的監督技術和禁制技巧,而監獄的模型也就愈明顯了。

(二)懲罰原則
1.「懲罰」最少原則
對於旨在產生預期效果的懲罰來說,它能夠造成的傷害只要超過罪犯從犯罪中獲得的好處,就可以了。

2.「懲罰」充分想像原則
痛苦的記憶應該能夠防止罪行重演,因此應該儘量擴展懲罰的觀念,而不是體罰的現實。

3.「民眾」單方面效果原則
刑罰應該對沒有犯罪的人造成罪強烈的效果。「在依罪量刑時,人們應該在各種刑罰中選擇那種既能給民眾的思想造成最持久的印象,又是對罪犯的肉體最不殘酷的手段」。

4.「法律」絕對確定原則
規定罪行和刑罰的法律應該是絕對明確的,「從而使每個社會成員都能區分犯罪行為和正直行為」。

5.共同真理「標準」原則
確定罪行時,必須遵照適用於一切真理的普遍標準。

6.「法典」詳盡規定原則
必須有一部詳盡明確地規定罪行和刑罰的法典。犯罪-懲罰制度的法典化,和罪犯-懲罰調節是相輔相成,而個案化是精確編纂的法典的最終目的。

肆、第三階段:近代「監獄」的誕生
監獄是統治權力以特殊技術隔離和拘禁個人的發展,而懲罰不僅具有法律功能,更具有政治效用。

(一) 「監獄」概念(演變過程)
1.西方「監督」技術的轉變
監獄只不過是它用來表徵西方「監督」技術的轉變,而這種轉變本質上就是統治權力和被統治對象間,壓制與反抗的錯綜複雜關係的發展史。

2.監督與懲罰的典型方式
這種現代的拘禁,不僅結合了第一階段的政治、社會因素,與第二階段的 經濟、道德、個人等因素,更堂而皇之形成具體的「制度」。

(二) 制度化的監獄的實例
一七九○開始啟用的費城「the Walnut Street Prison 」。
在嚴密的監督、精細的管理指導之下,罪犯的肉體要不斷接受訓練,並且要孤獨地接受磨練。

(三) 政治權力與個人
傅柯指出,這些制度或機構,並非單純地將統治權力轉移到某個場所,而是使權力能夠相連結,擴張統治權力的實質,使之更具威力,而且無所不在。因此,應視為「孤立的客體」的肉體,在嚴密的監督管理下,逐步壓制、操縱、轉化、改造,終而使之成為溫順的、服從的肉體而供使用。

上述來看,傅柯的用心並不只在探討現代監獄的誕生、或監督與懲罰技術的發展,而是希望透過這些分析,進一步揭露政治權力進行社會控制的複雜關係。


第三部分:規訓 (discipline或紀律)
n 前言
傅柯曾舉笛卡兒所說的一句話:我是什麼「Who am I?」,但是傅柯認為要問的應該是「我們是在什麼樣的情況下?」(What are we?),雖然不知道「我們是什麼」,但我們可以拒絕「我們不是什麼」。從這裡思考在座的各位,每個人可能都存在著一些先驗的信念,主觀的認識,對自我的定位,或許是求學歷程,或許是家庭背景,或許是社會化的結果,如果不再問我是誰,而是問問看有可能不是如此這般地你和我?

n 柔順的肉體(docile body)
規訓(紀律) vs. 服役、戒律、奴隸
作用於身體的力量從暴力轉換為一種不斷的、持續的監督與操練,這些方式不是把人體當作不可分割的整體,而是可以被切割對待的單元,可以被「零敲碎打」地分別處理,身體被施以微分權力(imfinite-siman power),從運動、姿勢、態度、速度的規定來掌握它。紀律產生一種人體藝術,其目標不是增加人體的技能,也不是強化對人體的征服,而是要建立一種關係,要通過這種機制本身來使人體在變得更有用時也變得更順從。或者因為更順從而更有用(p.136~137)。
規訓造就了馴服的、訓練有素的肉體,「柔順的」肉體。規訓既增強了人體的力量(從功利的經濟角度看),又減弱了這些力量(從服從的政治角度看)。總之,它使體能脫離肉體。一方面,它把體能變成了一種「才能」、「能力」,並竭力增強它。另一方面,它顛倒了體能的產生過程,把後者變成一種嚴格的征服關係。如果說,經濟剝削使勞動力與勞動產品分離,那麼我們也可以說,規訓強制在肉體中建立了能力增強與支配力加劇之間的聚斂聯繫(p.138)。

n 規訓成為現代個體

一、 分配藝術(單元性)
指透過空間的分配。紀律的行使需要封閉的空間,標示出與眾不同的、封閉的場所,例如,讓犯人孤離無依、禁閉流浪漢和窮人、學校所採用的修道院模式、軍隊的軍營或是工廠的廠房設計。

二、 控制活動(有機性)
是指通過種種的活動規範與建構出有用的身體。例如制定嚴格的時間表,規定們活動時的節奏、活動方式、以及詳細規定行動的時間,使得時間更有效地被運用,或徹底地消耗。

三、 創始的籌劃(序列化)
創造連續性的概念與進化的時間觀。即透過可積累與使用時間的機制,充份利用每個人的時間,把分散的時間累積起來,以達到最高效率。此一機制將人們置入時間與權力格式化的框架中,並提供了線性的時間觀,使進步成為可能。
四、 力量的編排(組合性)
通過力量的組合,發揮每一個體最大與最佳效率。即將烏合之眾訓練成精銳之師,創造集體的綜效與可能性。

規訓從而且它所所控制的肉體中創造出了以上四種個性,而且它還有下列四種技術:制定圖表;規定活動;實施操練;為了達到力量而安排「戰術」。戰術是一種建構藝術。它藉助被定位的肉體,被編碼的活動和訓練有素的能力,建構各種機制。在這些機中,各種力量因精心組合而產生更大的效果。戰術、無疑是規訓實踐的最高形式(p.165)。

第二章:管教的手段

規訓權力的成功無疑應歸因於使用了簡單的手段:層級監視,規範化裁決以及它們在讓權力特有的程序-檢查(考試,examination)中的組合(p.171)。

一、 層級監視(hierarchical observation)
紀律使一種關係權力(relational power)得以運作。這種關係權力是自我維繫的。它用不間斷的精心策劃的監視遊戲取代了公共事件的展示(p.171)。

二、 規範化裁決(normalizing judgment常規化的評斷)在一切規訓系統的核心都有一個小的刑罰機制。它享有某種司法特權,有自己的法律,自己規定的罪行,特殊的審判形式(p.178)。

三、 考試(examination檢查)
考試把層級監視的技術與規範化裁決技術結合起來。他是一種規範化凝視,一種能夠導致定性,分類和懲罰的監視。它確立了一種關於個人的能見度,由此人們可以區分和判斷每個人(p.184)。

第三章 全景敞視主義
全景敞視建築是一種分解觀看/被觀看二元統一體的機制。在環形邊緣,人徹底被觀看,但不能觀看;在中心瞭望塔,人能觀看一切,但不會被觀看到。(p.201)。

第三章:全景敞視主義
全景敞視建築是一種分解觀看/被觀看二元統一體的機制。在環形邊緣,人徹底被觀看,但不能觀看;在中心瞭望塔,人能觀看一切,但不會被觀看到 (p.201)。這是一種重要的機制,因為它使權力自動化和非個性化,權力不再體現在某個人身上,而是體現在對於肉體、平面、光線、關注的某種統一分配上,體現在一種安排上。

1. 規訓的功能轉換
2. 規訓機制的紛至沓來
3. 對規訓機制的國家控制

n 想一想 
傅柯所提出的「權力」觀點和以往的觀力觀點有何差異?
傅柯「知識/權力」觀點和「馬派觀點」有沿襲與差異?
傅柯和馬克思的對話中(p.138),似乎可以對應到阿圖塞的討論。例如規訓和意識型態再生產機制都是在談權力的運作「技術」,只是在權力觀點上產生了一些轉向。從小在我們生活中不也有許多紀律,軍人、學生、上班族,從時間、空間到行為的限制,這些紀律似乎仍長存在心中,甚至內化成為了「自己」的信念。如果學校作為一種意識型態再生產的機制,它教育我們早睡早起,上課認真,下課回家,作應為之事而不作想為之事,成就與紀律間似乎成為了一套邏輯公式,越嚴苛尊守紀律,或許就越接近理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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